梁某發(fā)微博稱曾遭羅某強奸,后不得已與對方戀愛,引發(fā)強烈關注。近日,梁某委托律師發(fā)布一則聲明,稱羅某并沒有強奸自己,向公眾和羅某及其家人道歉。羅某稱這段時間生活受到極大影響,自己“已經社會性死亡”,半年搬家3次,工作換了3個。據悉,公安機關已展開調查,北京互聯網法院也已受理羅某與梁某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。
事件反轉如此巨大,讓不少持續(xù)關注該事件的網友直呼“這是把公眾當猴耍”“愚弄網友”,更有不少網友提出,要依法追究梁某的法律責任。如果聲明屬實,梁某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羅某的權益,也對網絡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小影響。正如羅某在其公共聲明中說的,“此事占用公眾輿論資源,再次表示歉意。”羅某在聲明中雖然表示,“放棄對梁某的所有刑事控告”,但在類似的網絡謠言、網絡侵權事件中,如何彌補事件給網絡公共信任帶來的損害,值得思考。
在羅某事件中,侵害方與被害方主體明確,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。例如,公開道歉、澄清事實、賠償損失等。可在網絡環(huán)境中,公共信任受損后,卻很難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修復。因此,不少網友也呼吁——別讓網絡維權變成現實版的“狼來了”!
其實,面對網絡公共信任受損,并非無計可施。
首先,要做到“清者自清”。謠言最害怕的就是真相。謠言不會因為“被重復了一千遍”就變成了真相。所以,面對網絡謠言、網絡侵權,最重要的是在第一時間委托律師發(fā)布公開聲明,并就謠言、侵權行為尋求司法救濟,以求盡快公開真相。此外,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義務協(xié)助被侵害方盡快減損。民法典規(guī)定,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,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、屏蔽、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。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,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,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;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,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。
另一方面,對相關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也要加強。世界各國對網絡謠言、網絡侵權行為的態(tài)度都是一致的,要加大監(jiān)管和處罰力度。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,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、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,或者被轉發(fā)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,即屬侮辱罪的嚴重情節(jié)。但侮辱罪屬于親告罪,被害人放棄控告即意味著侵害方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。筆者也不贊同簡單通過刑事手段加大責任追究力度,但對于一些性質惡劣,且嚴重影響公共信任關系的行為,相關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。例如此次事件中,公安機關已經介入,相信不久就應有調查結果。
個人權益受損,如何挽損追責,主動權在被侵害方。但面對公共利益的損害,如何修復公共信任關系,如何構建更加清朗的網絡環(huán)境,則需要行政執(zhí)法、司法機關再主動些。
關鍵詞: 網絡公共信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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